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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附属中学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实施细则2021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8-30 18:30:48 浏览次数: 【字体: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扎实推进《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的实施,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根据教育部《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省教育厅、市教育局和园区教育局《关于层转关于层转教育部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的通知》精神,以便更好地推动学校“省示范性高中”建设,实现内涵提升和高质量发展,现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深刻领会“十项准则”的精神实质。

《十项准则》是教师职业行为的基本规范,要做好《十项准则》进办公室、进公示栏等宣传工作,并组织全员认真学习、提高认识、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切实抓好落实,把《十项准则》的学习、研讨列入新学期教师集中学习的必备内容。

二、加强领导,规范管理,为严格执行提供组织保证。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苏州大学附属中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管理小组”,负责全校的执行。

组长:赵光义  副组长:卜祥玉

组员:成素萍、沈泉明、陆培良、张存国、王加福、董凯、朱士平、潘刚

办公室设在校督导室。

三、强化支部引领、党员示范,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学校党总支和文、理科党支部要结合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将《十项准则》的宣传落到每个支部和每名教师党员,纳入本年度党员冬训工作,做到支部引领、党员示范,发挥教师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形成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

四、加强沟通管理,强化责任落实,融入各项管理工作。

学校将及时制定《苏州大学附属中学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实施细则》,制定列出《苏州大学附属中学教师日常行为正面清单》、《苏州大学附属中学教师日常行为负面清单》并进行校内公示。

学校分解落实各项职能管理:党总支和文理科各支部要加强对党员教师的宣传和管理,将相关学习内容融入到党员冬训和党员过程管理之中,充分发挥党员教师的先锋模范作用;教务处负责加强对教师课堂教学行为的规范管理,引导教师切实落实学校《十项准则》正负面清单;德育处负责学生管理,通过家校沟通,收集相关反映材料;学校党总支纪检部门、督导室和工会组织主要是将教师相关反映材料进行核查落实,对确实存在的违反《十项准则》相关规定的行为,按照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和学校实际严肃处理。

学校同时将贯彻落实《十项准则》融入到教师管理的各个环节中。将学习贯彻《十项准则》作为必修课程纳入学校校本研修课程体系;将师德考核纳入教师年度考核、职称评聘、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等工作中,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

五、选树典型,加强宣传,凝聚和传递正能量。

结合园区2019年“教育人才领航年”项目,学校各党支部、各年级组要开展先进典型的选树和宣传活动,大力宣传教师立德树人的先进事迹,凝聚榜样的力量,传递师德师风正能量,引导广大教师争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教师。学校将在6月向园区教育党委推选学校优秀党员标兵,12月在年度考核时选树在执行《十项准则》方面的优秀教师代表进行表彰奖励。

六、罚则

(一)教师违反《负面清单》相关条文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一定的处理。

1.处理分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行政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开除等。

2.处理程序和原则

学校及相关部门发现教师存在违反负面清单列举行为或受到学生、家长举报有违反负面清单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如反映情况属实,学校将根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和学校实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二)给予教师处理应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1.警告和记过处分,由学校校长室提出建议,上一级主管教育部门决定。

2.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学校校长室提出建议,上一级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3.开除处分,由学校校长室提出建议,上一级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4.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学校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三)其他

1.处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

2.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人事档案及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3.教师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4.教师受记过以上处分期间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5.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七、本实施细则经苏州大学附属中学教代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后执行,解释权在校长室。

 

苏州大学附属中学

二〇二一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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